浅析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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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鹤凯[1] 

机构地区:[1]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27期113-114,125,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指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视听作品授权他人进行影院发行后的二次利用时,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的二次利用获得合理报酬。完善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制度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和影视公司之间的利益,促进中国影视业的繁荣发展。

关 键 词:获酬权 作品 视听 著作权人 合理报酬 影视公司 影视业 利用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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