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债权”时贪污对象及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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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晴 

机构地区:[1]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27期249-25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贪污罪是一种贪利性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数额犯,贪污数额的大小是衡量其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根据,也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贪污对象为货币的,直接以货币数额确定犯罪数额。对象直接为物的,对贪污数额应当以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进行核价。但对于侵吞外单位用来抵付本单位欠款之物的,贪污对象及数额如何确定存在争议。

关 键 词:贪污对象 贪污数额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债权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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