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受益人指定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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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鹏[1]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89

出  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128-133,共6页Journal of China Youth College for Politic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实施问题研究"(课题编号:11C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受益人指定权问题上,有"投保人指定说"与"被保险人指定说"两种规点,从尊重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及防范道德危险的角度看,赋予被保险人指定权更为合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其法律后果为:若被保险人尚存,由其重新确定受益人;若其死亡,推定被保险人本人为受益人。关于劳动关系保险,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仍需被保险人同意,但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选限制过度,只需排除投保人作为受益人便能达到立法目的。

关 键 词:受益人 指定权 被保险人 劳动关系保险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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