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上公有领域的创新观——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研究模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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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卫绪华[1]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1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105-109,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1AZD047)

摘  要:公有领域批评者将"忽视使用者在知识、财富、权力、获取途径和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假设每个人都能公平地从公有领域收获财富"的学术预设形容为公有领域的"浪漫主义"。对中国而言,公有领域的自由使用是知识创新的基础,公有领域的创新又是消除知识贫困、对抗文化霸权的有效途径,与其责备公有领域是浪漫主义的,不如确立公有领域的创新观——促进公有领域作品的自由使用与创新。实现对公有领域创新的激励,必须依靠良好的制度设计、教育体系的支撑与文化市场的成熟。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公有领域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创新观 

分 类 号:DF5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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