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的正当根据及其限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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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留志[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59-63,共5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律解释权的配置研究>;项目编号:11FFX002

摘  要:财产刑的存废既关涉社会整体的安全,又关涉犯罪人财产的安全。无论国家本位主义还是个人本位主义,其观点均有偏失。适当的做法是在保障社会整体安全的基础上,兼顾犯罪人财产的安全。基于保障社会整体安全的考虑以及财产权对个人生存和幸福的重大价值,对犯罪人课以财产刑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必须在财产刑的配置上体现公正原则。具体的要求包括:财产刑仅能适用于针对不特定人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对财产刑的配置不应以犯罪人从犯罪行为中的获益,而应以犯罪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为准;财产刑配置的数额应与犯罪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数额相等而不是更多。但对于并非仅为谋取私利而是选择与全社会为敌的犯罪行为,没收其全部财产也是公正的。

关 键 词:财产刑 国家本位主义 个人本位主义 刑罚公正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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