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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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醒 

机构地区:[1]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

出  处:《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5期138-144,共7页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摘  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建设项目或规划项目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较早,立法方面也较为完善,尤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上有着细致而严格的规定,各个部门有关环境评价的权力分工明确并且互相制衡:环境评价署负责执行环境评价程序以及提升加拿大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体性及协调性;环境部长专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以及与其他部门或其他省进行环评沟通的工作;审查小组及责任机关,在各自负责的环评报告审核中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分工及责任。我国大多数学者在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重点针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本文侧重对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进行研究,希望对我国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有所启发和借鉴。

关 键 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评价程序 加拿大 

分 类 号:D971.1[政治法律—法学] D922.68[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X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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