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手术室行医,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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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子[1] 

机构地区:[1]辽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121013

出  处:《中国社区医师》2013年第33期46-47,共2页Chinese Community Doctors

摘  要:案例介绍 于某。女,39岁。想做双眼皮手术,经人介绍,与美容医生邢某取得联系,邢某告诉她,自己的美容院正在筹备中,若急着做手术,可由他主刀,到附近的一家名为华丽美容院做。此前,早在邢某退休前,便与华丽美容院老板刘某达成协议,美容院为邢某提供手术室,每次手术收取500元手术室使用费。若有医疗纠纷,美容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 键 词:赔偿责任 手术室 行医 被告 双眼皮手术 美容院 美容医生 医疗纠纷 

分 类 号:R197.32[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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