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的适用范围中不宜增加“上下级机关”和“平行机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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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栾照钧 

机构地区:[1]辽宁省大连市

出  处:《秘书》2013年第9期9-12,共4页Secretary

摘  要:关于文种"函",公文著作中时有"上下级机关也可以直接用函行文""函有时也可用于上行文和下行文"的观点,这是对行文关系乃至公文处理法规的曲解。《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实施后,此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积非成是的做法和错误的理论观点纠正起来难度很大。

关 键 词:党政机关 公文处理工作 平行 行文关系 《条例》 下行文 上行文 文种 

分 类 号:C931.46[经济管理—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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