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履行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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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太福[1] 唐双娥[2] 

机构地区:[1]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湖南长沙410138 [2]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3年第8期110-114,共5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课题号:11YBB158)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提出的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为相对而非绝对的量化减排目标。在该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中,企业是主体。我国已有可作为企业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法律依据的法律体系,如以《节约能源法》为核心的节能方面的法律,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的清洁能源方面的法律等。不过,这些法律有关企业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规定中倡导性规范居多,强行性规范偏少。为此,应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关 键 词:温室气体 倡导性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 社会责任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X19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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