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进程社会评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缺失为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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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戎恩[1] 石东坡[2]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应用社会科学研究院,上海201701 [2]浙江工业大学发展规划处,浙江杭州310014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10-19,共10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法审议行为及其法律规则研究--以〈立法法〉的修改为指向>(项目编号:12YJA820059);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审批中的社会影响评价研究>(项目编号:2012C350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之不行在中国由来已久,好在法治已经是社会各界的共识,在建设法治的漫漫进程中,立法的科学化是立法者的重中之重,亦或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瓶颈。如何迅速提升中国当代立法的科学化,我们认为建立完善的法律社会评价机制是当务之急。本文通过研究失独家庭的状况,以及由此状况所折射出的生育权宪法保护、生育权特别牺牲之补偿、精神抚慰权益的明确和救助权的充分实现,提出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改应该成为"后体系时代"在宪法和宪政高度加以审视和严肃对待的一个紧迫的修法项目。由此延伸出所有法律合宪性的严重问题。法律社会评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立法进程的一种常态化的立法实践类型。在增强其科学性、预见性、逻辑性和针对性的法律修改中,应该可以运用社会影响评价的技术和方法。

关 键 词:社会影响评价 失独家庭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合宪性 后体系时代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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