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选择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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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伟功[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3年第9期24-34,共11页Law Science

基  金:笔者主持的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研究>(批准号:12BFX13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与"从契约到身份"两种运动的必然结果。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则逐步从合同领域渗透到非合同领域;另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里的运用有缩小的趋势。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构建了意思自治原则运用的三个层次,其一是将意思自治原则提高到基本原则的层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其二是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法律适用的一种具体方法的层次,适用于合同、侵权、物权、婚姻家庭等领域;其三是排除或者限制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层次,主要体现在弱者权益保护原则、直接适用的法与政策导向等方面。这种体系化的规定虽然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但其实际的运用效果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关 键 词:意思自治 契约自由 弱者权益保护 原则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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