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链接行为入罪应保持克制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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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清红[1] 周舟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学》2013年第9期152-159,共8页Law Science

摘  要:深度链接并未直接侵犯作品本身,不能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能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的帮助行为。从理论上说,深度链接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片面共犯,但是由于深度链接的特殊性以及实践的局限性,认定深度链接构成共犯存在现实障碍。相关司法解释自身存在的致命缺陷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对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介入应当保持克制和适度。

关 键 词:深度链接 共犯 克制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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