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和惠益分享原则  被引量:9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袁晓波[1] 崔艳峰[1,2] 

机构地区:[1]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 [2]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69-73,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性成果)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坚持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结合,私法保护以知识产权制度为核心,其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利的核心内容实际上就是获取和惠益分享原则。获取和惠益分享系在国际公约中针对生物多样性提出的,其对于旨在保证文化多样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同样适用,但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适用获取和惠益分享原则。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决定了获取和惠益分享原则仅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而且决定了获取和惠益分享原则的具体内容(事先知情同意、来源披露和惠益分享)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

关 键 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获取和惠益分享 事先知情同意 来源披露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