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改革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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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普[1] 张斌[1] 

机构地区:[1]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13年第2期54-56,共3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关于劳动教养的性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准确和统一的论述。《劳动教养实行办法》将劳动教养界定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轻质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但是劳动教养是对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人所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其期限可长达3至4年,显然与强制措施的临时性、非制裁性等性质不符。”。1995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将劳动教养所界定为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然而《行政处罚法》第8条清晰地列举了7种行政处罚措施,并未将“劳动教养”纳入其中。性质界定的模糊导致了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适用的混乱。

关 键 词:劳动教养制度 改革路径 治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性质界定 困境 劳动教养工作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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