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教制度的司法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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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倩 

机构地区:[1]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13年第2期59-61,共3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2002年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劳教制度的适用程序:负责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调查完毕后,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由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决定。由于公安机关集侦查权与裁判权于一身.违背控审分离原则.易造成行政权的滥用。可见。作为程序正义的一项最基本的要求。裁判者的中立性在劳动教养程序中是不存在的。”

关 键 词:《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劳教制度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司法化 改革 控审分离原则 劳动教养程序 刑事案件 

分 类 号:D9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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