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敏康:“后悔权”限制条件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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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斌[1] 姜东良[1] 

机构地区:[1]<法人>

出  处:《法人》2013年第10期24-25,共2页Faren Magazine

摘  要:19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首次以国家法的形式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后悔 消费需要 法的形式 《消法》 国家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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