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期间故意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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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洪勇[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3年第17期14-21,共8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刑。”这就是我国所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长期以来,死缓制度在贯彻“少杀慎杀”政策、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目的、安抚受害人及其亲属以及防止冤杀错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 键 词:死缓制度 犯罪问题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故意 犯罪分子 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 受害人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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