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企业生态责任社会化分担机制的私法构造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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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向林[1] 

机构地区:[1]延安大学政法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出  处:《经济师》2013年第10期58-59,63,共3页

基  金:陕西省教育厅项目研究成果之一:项目名称:环境公共产品的政府责任研究(2013JK0072)

摘  要:在组织法方面,生态责任属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该责任的实现依赖于政策、法律、经济、伦理等多种手段。行为法层面上的企业生态责任可以看作是众多手段中之一种。在行为法方面,企业生态责任表现为私法上的侵权责任。社会化分担是对企业生态责任个人化的一种补充,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谋求科学发展。目前,我们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以构建企业生态责任社会化分担机制:建立以国家为主导的生态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的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

关 键 词:生态责任 美丽中国 社会化 私法构造 

分 类 号:F206[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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