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还是犯罪竞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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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奕 

机构地区:[1]澳门检察院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13年第10期26-27,共2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台湾关于连续犯的规定与澳门刑法的定义不同,台湾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连续数行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论。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台湾学者韩忠谟认为,连续犯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须有单一之决意。连续犯数个可以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均出于一个决意,换言之,行为人对于同种或类似之行为,必须概括的有所预见,为继续反复实行之决意。

关 键 词:犯罪竞合 连续犯 台湾学者 澳门刑法 行为人 同一罪名 构成要件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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