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内涵、认定及责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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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海波[1] 

机构地区:[1]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出  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57-61,共5页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摘  要:行政立法不作为指在行政机关有明确行政立法任务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未行使或怠于行使职权以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情形。行政立法不作为是否违法,其认定应当同时具备是否具有行政立法义务、是否具有立法权限,是否超出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三要件。对于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之承担,其责任重心在于如何对行政相对人负责并提供法律救济。建议逐步将行政立法不作为违法纳入国家赔偿范畴。明确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是实现对行政立法不作为法律控制的可行之道。

关 键 词: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不作为 违法 认定 责任 

分 类 号:D630.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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