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资源权属制度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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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玉珊[1] 胡育荣[2] 

机构地区:[1]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南京210095 [2]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太原030000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222-225,共4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水法》于1988年制定并施行,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2002年修订通过的水法对此作了修改,第三条确立了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水塘和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享有使用权。水资源的稀缺及国家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使水资源国家所有成为必然。但在水资源使用过程中,存在权利主体虚位及水资源浪费等问题。提出建立水资源使用者协会和确立养护者受益原则来分别解决以上问题,通过建立水票制等措施来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关 键 词:农村水资源 公地悲剧 农村水资源使用者协会 养护者受益 水票制 

分 类 号:D922.6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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