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年改革后俄罗斯农民的私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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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桂英[1] 

机构地区:[1]长春大学,吉林长春130022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127-132,共6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19世纪60-70年代亚历山大二世改革研究"(13BSS027)

摘  要:私刑是农民审判的一种形式,是受害者根据习惯法对被告的私人惩治。私刑是由俄罗斯农村的村社制度决定的,并与农民的公正观念相符。农民对盗马贼、纵火犯、巫师和占卜者的私刑惩治十分残酷,致使受惩治者非死即残;主要以公开的羞辱方式惩罚村社成员的小偷小摸行为,让窃贼游街示众和从事公益活动;对失节妇女的家庭私刑惩治兼具家庭暴力和公开羞辱的特点。私刑是维持村社内部的统治和服从关系,巩固夫妻间的忠诚,防止犯罪和调解社会关系的手段,有时也是迷信的结果。

关 键 词:1861年改革 俄罗斯 农民 私刑 习惯法 

分 类 号:K512.4[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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