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渎职犯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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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雪梅[1] 刘丁炳 

机构地区:[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2]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9期52-56,共5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作者主持的2011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监管渎职犯罪研究>(项目编号:11YBA337);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2ZB0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0105002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监管渎职犯罪主体是负有特定监督管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者,应根据监督管理义务标准和监督管理权限标准加以界定。具体认定时,还应按照"危险源支配"原则、"以直接行为人为起点向上追查"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以认定,区分四个层次的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即具体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分管领导的责任;主要领导的责任;上级领导的责任。

关 键 词:监管渎职 监督管理者 犯罪主体 

分 类 号:D924.39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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