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中农民集体财产权救济主体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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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洁[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3年第10期90-101,共12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发展与农民财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11BFX06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城中村改造带来了集体财产关系的政策性调整并引发了严重的侵权问题。在城乡融合的趋势下,现行农民集体财产权救济主体规则面临着理论困境和制度的非适应性。对此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新型城镇化战略的稳步推进,需要创新救济主体理论,即从绝对的团体理论转向团体与个体的平衡理论,从成员权理论转向以利益为联结点的利害关系人理论,并通过扩展合法救济主体的范围,再造城中村改造中农民集体财产权救济主体制度。

关 键 词:城中村改造 农民集体财产权 救济主体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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