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医疗机构信息管理人员的受贿主体资格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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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娇蓉[1] 郭大磊[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学》2013年第10期156-160,共5页Law Science

摘  要:一、问题的引入 2012年8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拉统方”①案件。被告人徐某系上海市杨浦区某医院信息科信息员,利用其负责医院计算机和网络管理、维护、制作医保统计报表、医保对账等职务便利,从医院电脑网络中获取药品使用情况的信息,提供给多家药业公司的业务员,并收受“拉单费”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徐某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②无独有偶,经过笔者对上海市类似案件判决的相关调查后发现,杨浦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员陈某受贿案③、嘉定区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科科长黄某受贿案④、嘉定区某医院药剂科门诊药房、

关 键 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信息管理人员 主体资格 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院信息 杨浦区 上海市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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