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客观方面辨析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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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玉胜[1] 赵桂民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3年第19期5-10,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比较丰富,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具体是指违反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出售是指以获得对价的商业目的或者经济利益为目的,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非法出卖给他人,从中牟利的行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排除了合法提供的行为;窃取是指通过秘密方式取走公民个人信息的载体而获取个人信息;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指以窃取以外的方法没有法律依据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立法超前性的角度考虑,目前可以将非法采集或者收集(包括骗取、利诱、胁迫、非法购买、非法持有)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处理(包括非法披露、更改、转移、冒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化。同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包括接受行为,主要是购买行为。

关 键 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客观方面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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