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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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虎敬[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

出  处:《河北企业》2013年第10期85-86,共2页

基  金:2013年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课题成果;课题批准号:201301030;重点课题

摘  要:一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1.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文化遗产是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民族或族群创造积累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成果的总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对于相关概念的认识与界定经历了一个艰难与复杂的历程,最初从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开始。最早以地方法规形式提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是云南、贵州两省,分别出台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两条例都以列举的方式罗列了本省保护的民族民间文化。2011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该法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关 键 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河北省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文化表现 文化成果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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