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募捐的管制模式与选择——兼评“公募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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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政辉[1]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3年第10期71-78,共8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非公募基金会的基本矛盾与规制研究"(11CFX03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募捐不能完全包含于传统民法的赠与制度中,它具有公共属性,从而应接受政府的管制。我国现阶段广泛使用的"公募权"并非一种民事权利,而应归为职责。英美国家对募捐皆采政府管制的立场,可分为许可型与信息公示型,两者具有内在相通之处。我国现有地方立法无力全面规范募捐,未来的统一立法应采信息公示型模式。结合我国已有制度条件,我国募捐管制模式可概括为:主体类型区分;强化信息公示;监管机构的过程控制权。

关 键 词:募捐 管制 许可 信息公示 

分 类 号:D632.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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