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效力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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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小林[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3年第10期124-131,共8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公众参与效力即公众参与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力,具有规范性和可执行力特点。谢莉·安斯坦梯级模型为我们研判公众参与效力问题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分析工具。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效力主要表现为公众参与对地方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活动的约束力。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执行力都较弱,尚处于从"无参与"到"象征性"参与的较低层次,既缺乏全国统一的上位法规范,也没有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我们有必要加强公众参与的效力机制建设,健全公众参与的权利救济与保障体系,并强化公众参与的程序效力水平与立项决策责任制度。

关 键 词:公众参与 法律效力 立法规划 立法计划 地方性法规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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