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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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鹏[1] 

机构地区:[1]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0

出  处:《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187-188,共2页Journal of Yun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

摘  要:我国的现行刑法是这样对自首进行描述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的接受追诉和制裁,是自首。”从刑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政策制度对自首制度的肯定。自首制度的存在对于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有序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还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功能。但是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社会中会出现各种问题,纷繁复杂,因此如果能正确并且客观的认定自首,就要对自首的构成要件、我国自首的几种情况,准自首,以及自首和坦白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合理的运用自首制度,做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

关 键 词:自首 准自首 坦白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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