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物合同立法的经典论证及其批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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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军洲[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出  处:《甘肃理论学刊》2013年第5期150-156,共7页Gansu Theory Research

基  金:第51批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2012M511072)的资助

摘  要:要物合同的本初存在土壤是裸体简约不产生债,近现代民法典规定合意主义的原则可谓釜底抽薪。但即便如此,多数民法典仍将要物合同制度保留了下来。为此,域外产生了许多回应现代要物合同立法的解释性学说。这些学说有些是本体论视角的,有些是形而上视角的。但它们不但有论证缺陷,而且进路单一。如果从交付实际上不但负担着要物合同的类型识别功能而且负担着特定意愿反映载体的功能出发,以本体论和形而上学的双重视角切入论证要物合同的正当性,或许更有说服力。而且,如果以此为基分别思考传统要物合同与非传统要物合同被保留下来的真正理由及其前途亦属可行。

关 键 词:要物合同 合意主义 民法典 正当性 

分 类 号:D997.1[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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