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参与视阈中的地方立法听证制度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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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饶世权[1] 

机构地区:[1]西南交通大学,四川成都610031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151-155,共5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3年成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权力与权利‘相互尊重’塑造成都法治政府形象的研究"(ZST13-06)的研究成果

摘  要:地方立法听证作为公众参与的重要方式,具有"看得见的民主与科学"的程序正义价值和揭示社会利益关系的多样性和价值差异性,人格和尊严被尊重的实质价值。而我国地方立法制度化程度较低,影响了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公信力,导致程序正义价值和合理性价值不能实现,地方立法缺失正当性、适应性和权威性。要确保地方立法听证制度价值的实现,应提高立法位阶,完善地方立法听证的适用范围、主体制度、听证程序和听证报告制度等。

关 键 词:公众参与 地方立法听证 举证 程序正义 权利尊重 

分 类 号:DF28[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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