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指导村委会选举而不能代替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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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乡镇论坛》2013年第28期18-18,共1页

摘  要:问题2:村委会换届选举时镇政府工作人员大权独榄,村选举委员会成了摆设.这样对吗?答:乡镇政府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凡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当由村民自己讨论决定,乡镇政府不得非法干预。所谓不得非法干预,就是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乡镇政府既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但可以指导。

关 键 词:乡镇政府 村委会选举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 村委会换届选举 政府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 选举委员会 

分 类 号:D630.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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