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配置比例标准——兼谈违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规范的法律后果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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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阅春[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

出  处:《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48-57,共10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停车位归属研究"(0910KYQN19)的成果之一

摘  要:《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的规范性质依照文义和规范目的解释,其不同于任意性规范,不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或者补充,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针对建筑区划内车位的属性不同,"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义务主体不限于开发商,还包括拥有专有车位的业主和共有车位的权利主体——全体业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配置比例标准的理解,应当区分专有车位和共有车位,分情况满足配置比例的要求。违反此种具体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后果,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属无效。

关 键 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 配置比例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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