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公私合作行政法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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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宾华[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年第5期59-64,共6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摘  要:消费警示作为公共服务之一,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他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针对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或信息消费的具体瑕疵和不足,对社会上不特定公众发布的旨在提醒和引起对该项公共服务或信息消费注意的通知、警告等,以促使公众产生警觉心理,及时应对的行为的总称;而公私合作是指政府将其管理的可市场化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在不放弃自己执行责任的前提下,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委托、出售、撤资等方式与私营企业或非政府组织形成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公共服务任务的合作伙伴关系。本文据此对消费警示公私合作的主体、范围及方式的规制进行探析。

关 键 词:消费警示 公私合作 行政法 规制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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