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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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载册[1] 钟丽萍[2] 

机构地区:[1]湖北理工学院人文社科部湖北黄石,435003 [2]湖北理工学院党委湖北黄石,435003

出  处:《江汉论坛》2013年第10期122-125,共4页

基  金: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的“黄石市创建国家首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课题”(批准文号:黄政办[2011]67号);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创新探索”(项目编号:2007d417)的研究成果

摘  要: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是指基于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民一定的文化共识,由政府主导提供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生存和发展权利,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基本社会文化条件。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源于公共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和新公共管理"有限政府服务"理论。作为基本权利的文化权利,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和规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的核心理念。确定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性的边界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解急需"和"量力行"的原则。在操作层面有两个标准:一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有关基本文化权利的规定;二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关 键 词:基本性 文化权利 有限政府 边界范畴 

分 类 号:C123[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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