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担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正当性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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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继涛 

机构地区:[1]上海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环境经济》2013年第10期56-59,共4页Environmental Economy

摘  要:当今社会环境污染事件愈演愈烈,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传统的诉讼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环境公益保护的需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变得极为必要和迫切。2011年3月,个体从业人员蒋某为节省废酸回收、处理产生的费用,雇用董某先后多次将60多吨工业废酸倾倒在上海市松江区红先河侧旁一雨水井内,严重污染了红先河数公里的水体。2012年12月,松江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蒋某和董某做出有罪判决。但事情并未结束,因为治理该起红先河污染案所花费的887266元费用如何追偿,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 环境污染事件 原告 个体从业人员 诉讼模式 有罪判决 污染环境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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