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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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锋志[1] 豆忠娟 

机构地区:[1]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44 [2]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40

出  处:《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25-28,共4页Henan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应结合立法目的、惩治重点,从实质的角度准确理解、分别把握。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共同受贿共犯的区别问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对贿赂的认识,以及与行贿人之间的具体意思联络内容,结合司法解释中关于"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规定分别把握。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合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行贿意思的具体内容为标准,结合客观实际情况,区别认定为无罪或行贿罪(未遂)。

关 键 词:利用影响力受贿 主体 共犯 对合行为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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