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强制立法问题三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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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志宏[1,2]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2]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哈尔滨150001

出  处:《学术交流》2013年第11期43-46,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2011年度项目(11E105)

摘  要:行政强制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要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保障行政管理效率之间寻找平衡。制度的设计涉及行政强制的原则、方式、设定权、实施主体与程序、执行制度等多个方面,面对行政强制案件复杂多样的现实,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立法进行研讨和思考。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未对规定权限作出限制,不意味着下位法不能对上位法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只是下位法的规定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上位法的规定;行政强制立法对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进行了不同层次的设计,法院可以介入行政强制执行领域,但其不能违背监督、制约行政权的定位;应当由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对已经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适当审查后再实施,法院有必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可以对审查程序进行分类,分为书面审查程序、简易审查程序及一般审查程序。

关 键 词: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实施程序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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