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武航宇[1]
出 处:《学术交流》2013年第11期60-64,共5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辽宁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基础理论研究课题"文化繁荣与文化创造语境下的中国法文化研究";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权利本位研究范式与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12YJC820079)阶段性成果;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权利本位研究范式与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12YJC820079)
摘 要:当代中国买卖契约的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立法与实践的冲突,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根源上考察"本土契约实践"与"西方契约实践"的差异,并提出解决方案。从契约实践和契约法律发展的角度来看,作为西方契约制度与观念源头的古罗马,其普通百姓具有"维权"意识,并且是"依法"来保护自己的私权不受侵犯,假使自身权利受到侵犯,要通过法律的确定性规范来维权。而古中国民间在买卖契约实践过程当中蕴含着"私权意识",国家法律对于民间契约实践只是进行指导性的规范,并没有通过立法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为了保障"私权"不受到侵害,在买卖契约的实践过程中,当事人会约定一些预防性的保障条款,同时"公力救济"在后台保障"契约实践"的顺利进行。通过探究两国人身买卖契约中的私权保护问题,可以为当今契约立法及实践提供一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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