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蕴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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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健[1] 

机构地区:[1]哈尔滨金融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出  处:《金融理论与教学》2013年第5期58-59,共2页Finance Theory and Teaching

摘  要: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体现在"罪当其罚,罚当其罪"的法律公式里,追求罪刑之间的价值上的对称关系。我们认为,传统意义上罪刑相适应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以报应主义刑罚观为基础,强调刑罚与已然之罪、犯罪客观行为或犯罪的客观危害行为相适应。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的倔起,随着行为人中心论与社会危险性论的出现,保安处分和不定期刑的推行,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受到了有力的挑战,其内容得到了修正,也就是人们会这样认为:既注重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也注重刑罚与犯罪人个人的情况(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相适应。可见,罪刑相适应的价值蕴涵将旧派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与新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结合在一起。

关 键 词:罪刑 相适应价值 蕴涵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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