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被保险人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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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静 

机构地区:[1]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部理赔审核中心

出  处:《保险研究》2013年第10期I0037-I0040,共4页Insurance Studies

摘  要: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按照我国现行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之约定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以下简称被保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非是被保车辆。如使用被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向第三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是车辆的实际驾驶人而非被保险人,在此情况下,实际驾驶人应承担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标的,按照我国现行的商业险条款之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此做法体现了我国商业三者险赔偿原则采用的是“从车兼从人”原则,

关 键 词:商业三者险 被保险人 机动车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 第三者 责任保险 意外事故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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