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强制执行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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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玉章[1] 

机构地区:[1]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出  处:《中国土地》2013年第10期54-56,共3页China Land

摘  要:《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土地管理法》没有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但有的同志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其他条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有权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强制拆除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执行权 《土地管理法》 《行政强制法》 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 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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