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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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子英[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出  处:《中国版权》2013年第5期35-39,共5页China Copyright

基  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完成的调研课题

摘  要:著作权集体管理肇始于法国的著作权管理。通过不断地摸索和发展,2005年3月1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有法可依。至今,我国已经分别在音乐、音像、摄影、电影和文字五个领域成立了自己的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简称摄著协)、

关 键 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司法实践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管理 有法可依 管理协会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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