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裴洪辉[1]
机构地区:[1]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法学专业2008级本科生100872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13年第2期133-139,共7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产品责任制度除立于既有的经济基础之外,也应当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状况,并同时反映本土语境下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法哲学领域的理路嬗变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立法者在制度设计过程中的价值权衡,从而影响到具体制度的构建。针对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诸多缺陷,相当多的学者对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采取"拿来主义"的思路,并不断论证其制度在逻辑上的先进性与合理性。本文旨在分析产品责任制度中归责原则之嬗变,在梳理美国近代法理学流变的同时,结合美国具体的社会情况(特别是经济状况)来探寻求其产品责任制度背后的价值取向,以此对比中国的具体情况,由是反思"拿来主义"的思路,以期能对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建议。
关 键 词: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归责原则 价值取向 比较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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