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自治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的限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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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璐[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13年第3期120-129,共10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在决定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并非未明确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这不意味着我国对于意思自治毫无约束而使其能够随意扩张适用范围。实际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仍存在各种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规定,比如通过排除意思自治,根据当事人意思选择法律,意思自治适用范围的例外等方式对意思自治在动产物权领域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然而,该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也的确存在过于宽泛的缺陷,实践中容易产生理解和适用上的争议和不确定性;加之物权领域关涉不特定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更有必要在完善我国立法时对现有法律适用规则进行细化。

关 键 词:动产物权 意思自治 法律适用 限制 适用范围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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