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的开放性特征及其实现路径--以司法的公众参与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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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厚森[1] 马渊杰[2]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院长办

出  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11期42-45,共4页Chinese Cadres Tribune

摘  要: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权力实施过程及结果的信任与信用的程度。司法具有公信力是司法品质的必要内涵,也是司法权运行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司法依赖于民众的信赖而生存,任何司法的公正性,在客观性与可撤销性方面的价值观,决不能与司法的信任相悖。”(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页)从权力运行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心理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关 键 词:司法公信力 公众参与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拉德布鲁赫 路径 司法权力 公众信任 社会组织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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