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兆吉[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财经政法资讯》2013年第5期55-61,共7页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
摘 要:20世纪以来,国际民商事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也要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在国际私法迅速发展过程中,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两种理念的选择以及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成为国际私法学者探讨的焦点。经过冲突法革命实质正义在美国的地位得到了提高,但是在其他大多数国家冲突正义依然处于优势地位。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并于201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中国经济社会日益与世界接轨的形势下,法律适用法立法必然受到国际私法实体化趋势的影响,从法律适用法的条文中我们隐约可以发现其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法律适用法作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第一次尝试,虽然存在很多不足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价值。本文将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探讨际私法立法的价值(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选择。
关 键 词:中国国际私法立法 价值选择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质正义 国际民商事关系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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