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行为保全措施的具体适用——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诉黄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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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震[1] 吕长利[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3年第5期42-45,共4页

摘  要:新《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行为保全措施.弥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行为禁令的缺憾.有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及时有效地寻求救济措施。法院要综合考虑原告胜诉的实质可能性:如不发布禁令将遭受无可挽回损失的实质性威胁:原告可能受到的损害大于对被告的任何潜在损害:

关 键 词:美国礼来公司 保全措施 商业秘密 具体适用 行为 侵权诉讼 技术秘密 纠纷案 

分 类 号:F471.267[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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