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行政复议“司法化”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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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凤云[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北京100745

出  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83-90,共8页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摘  要:司法化并非解决行政复议制度失灵的有效方案。行政复议司法化未能准确理解我国复议法及其复议制度失灵的症结,摒弃了复议的独特优势,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且也不符合域外行政复议的实践。行政复议的完善应当回归行政复议自我监督的本质,以确保行政化为发展方向。

关 键 词:行政复议司法化 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法院 行政裁判所 行政法官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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